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安防资质 发布于:2019-10-24
第一条为保障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
第三条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安防企业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生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证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五条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向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或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的授权机构提出申请:
(一)安防制造企业资质;
(二)生产登记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产品标准体系文件
(五)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第六条安防制造企业可根据自身等级申报相应类别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证书:
(一)特级安防制造企业可申请不限类别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证书;
(二)一级安防制造企业可申请五个以内类别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证书;
(三)二级安防制造企业可申请三个以内类别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证书;
(四)三级安防制造企业可申请单一类别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证书。
第七条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